北京卡宾滑雪体育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7执500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卡宾滑雪体育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路28号院2号楼9层905。
法定代表人张鸿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宗伟,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徐健,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辽宁四季永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全运路109-1号(109-1号)2层247-9717室。
法定代表人徐庆福。
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卡宾滑雪体育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健、***、辽宁四季永健实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831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连带支付拖欠货款本金84000元及利息、公告费、诉讼费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于2021年7月7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刻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中,经查,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徐健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25798.22元,以上案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卡宾滑雪体育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发还;查封被执行人徐健名下×××车辆,因车辆下落不明未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房产、车辆、工商信息、股权、网络资金、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相关义务,本院已将三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8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常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