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1民初3816号
原告:北京卡宾滑雪体育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石景山区苹果园路中铁创业大厦A座9层9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风娟,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成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卡宾滑雪体育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成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卡宾滑雪体育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卡宾滑雪体育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