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92财保54号
申请人:北京衡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稻田第四村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新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普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505号盛世天骄花苑16-1-2203。
法定代表人:翁学良,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衡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普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8547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北京衡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衡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普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547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清单)。
案件申请费4448元,由申请人北京衡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