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521民初3498号之三
原告: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青莲路380、3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59140693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希罕,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佳力,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赛密微(马鞍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湖西南路2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89767454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安徽泽润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湖东南路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74242428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5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女,195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赛密微(马鞍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泽润光电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95元,由原告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毕善林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端木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