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521民初3498号
申请人: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青莲路380、3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59140693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希罕,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佳力,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马鞍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开发区湖西南路2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89767454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泽润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开发区湖东南路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74242428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5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女,195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女,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开发区。
申请人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赛密微(马鞍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泽润光电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泽润光电有限公司、***、**、***102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泽润光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