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801号
原告安徽泽润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范白云,江苏金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佰晨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缪东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泽润光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佰晨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5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泽润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48元,由原告安徽泽润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叶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