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泽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赛密微(马鞍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521民初3498号之二
申请人: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59140693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希罕,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佳力,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马鞍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89767454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泽润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74242428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5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女,195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开发区。
本院作出的(2017)皖0521执保96号民事裁定书,现因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马鞍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泽润光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