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泽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赛密微(马鞍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泽润光电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521民初3498号之一
原告: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青莲路380、3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591406937。
法定代表人:孙福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希罕,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佳力,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赛密微(马鞍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湖西南路2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89767454R。
法定代表人:沈建华,董事长。
被告:安徽泽润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湖东南路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74242428H。
法定代表人:陈和生,董事长。
被告:沈建华,男,195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朱曼,女,195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陈和生,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赛密微(马鞍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泽润光电有限公司、沈建华、朱曼、陈和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2017年10月13日立案。
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11116.67元(自2017年9月21日起计算至2017年10月13日止),合计1011116.67元,并自2017年10月14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4.5‰计算借款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损失10000元。2.安徽泽润光电有限公司、沈建华、朱曼、陈和生在上述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2日,赛密微(马鞍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署合同编号为马善贷字第2015093号《最高额授信贷款业务借款合同》,约定授信期限从2015年6月2日起至2016年6月2日止,授信的最高贷款额度为2000000元,贷款的起始日、到期日、金额、利率等以借贷双方签署的《借款凭证》为准,同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担保事项等内容。据此约定,赛密微(马鞍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8日向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2000000元,还款日期为2015年12月8日,以月息17‰计息,按月付息,到期利随本清。沈建华、朱曼系夫妻关系,安徽泽润光电有限公司、沈建华、朱曼、陈和生于2015年6月2日与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马善保字第2015084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对赛密微(马鞍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借款本息、违约责任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现赛密微(马鞍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依约还本付息,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合同约定管辖,特此起诉。
赛密微(马鞍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中五被告均在马鞍山经济开发区,因此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由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赛密微(马鞍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泽润光电有限公司、沈建华、朱曼、陈和生借款合同纠纷提起诉讼,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赛密微(马鞍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最高额授信贷款业务借款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约定“1.诉讼。由甲方(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与安徽泽润光电有限公司、沈建华、朱曼、陈和生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约定“1.诉讼。由债权人(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当涂县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赛密微(马鞍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毕善林
二О一七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端木婵娟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