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新区爱立德电子有限公司诉安徽泽润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7-24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雨民二初字第00005号
原告:常州新区爱立德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军。
委托代理人:***,江苏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泽润光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国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云,江苏金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新区爱立德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泽润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常州新区爱立德电子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常州新区爱立德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常州新区爱立德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予以免交。
审判员*文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开海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