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恢116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泽润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湖东南路777号,组织机构代码67424242-8。
法定代表人刘国志。
被执行人深圳市奥科光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盐田路东北侧金港华庭1栋B座25层25E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9426502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盐田路东北侧金港华庭1栋B座25层25E房。
申请执行人安徽泽润光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奥科光照明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雨民二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3)雨民二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3)雨民二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晓丹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赖燕楣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恢116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泽润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湖东南路777号,组织机构代码67424242-8。
法定代表人刘国志。
被执行人深圳市奥科光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盐田路东北侧金港华庭1栋B座25层25E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9426502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盐田路东北侧金港华庭1栋B座25层25E房。
申请执行人安徽泽润光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奥科光照明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雨民二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3)雨民二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3)雨民二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晓丹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赖燕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