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802执363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西安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亲姣。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安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晋0802民初54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安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613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尚晓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