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安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被执行人山西安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802执36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西安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亲姣。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安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晋0802民初54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返还申请执行人装潢款101360元并支付违约金2027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2733元、执行费176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开设有银行账户,于2019年11月7日依法冻结。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
4、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通过不动产信息查询,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尚晓东
审判员  卫红胜
审判员  鱼晓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