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802执27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山西安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安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晋0802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装修款50680元及违约金10136元。被执行人山西安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通过邮寄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账户。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通过约谈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装修款50680元及违约金1013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