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802执2794号
申请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山西安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安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晋0802民初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安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