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22民初7782号
原告:连云港金海永发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康泰南路29号。企业统一代码9132070613897141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连云港金红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峰泉路88号。企业统一代码9132072267639517X0。
法定代表***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金海永发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金红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和被告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金海永发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46元,减半收取2323元,由原告连云港金海永发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朱琪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