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长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保302号 申请人:***,女,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申请人:长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民经一路湖北大厦2号楼21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长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05000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作出(2023)陕0103民初572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长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两套。 二、查封期限自送达之日起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车 乐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