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平民初字第00142号
原告平定古窑陶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告山西华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定古窑陶艺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华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定古窑陶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575元由原告平定古窑陶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