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民初626号之一
原告:运城市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山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晋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运城市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运城市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运城市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运城市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80元,减半收取计1249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490元,由原告运城市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发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