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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民初626号之一 原告:运城市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山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晋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运城市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运城市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运城市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运城市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80元,减半收取计1249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490元,由原告运城市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发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