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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天常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4980号 原告:北京航天常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30号院5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永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科技街1号北美晶域蓝湾A座底商22B室。 负责人:***。 被告:山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唐槐路79号3幢13层东段A120号(入驻领墑孵化器)。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航天常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被告山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航天常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北京航天常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航天常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