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4980号
原告:北京航天常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30号院5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永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科技街1号北美晶域蓝湾A座底商22B室。
负责人:***。
被告:山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唐槐路79号3幢13层东段A120号(入驻领墑孵化器)。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航天常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被告山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航天常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北京航天常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航天常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