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2民初1732号
原告:山西瑞安伟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078316590G),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31号17幢17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中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29672063Y),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长治路278号北楼5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西瑞安伟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中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后,原告山西瑞安伟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瑞安伟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瑞安伟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6元,由原告山西瑞安伟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