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中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太原市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原中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民辖终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阳曲园区锦绣大街小微企业园二期综合办公楼213-3。
法定代表人:易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原中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北肖墙盛世华庭百合商务大厦242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太原市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原中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9民初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太原市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首先,本案所涉三份合同无一例外均约定了应由甲方(即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工商注册地址位于山西省阳曲县,应当由阳曲县人民法院管辖。其次,案涉三份合同均属于承揽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所涉三份合同工作内容与建筑物本身建设活动无关,并非建筑物的建设工程,是独立的消防工程施工。从消防工程本身的属性上说,消防工程是在已经盖好的建筑物上安装消防设施,加装消防系统,其目的是保障建筑物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在第一时间启动消防机制,保障建筑物使用人安全。上述三份合同属于承揽合同,不属于专属管辖,应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即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确定管辖。故请求撤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9民初83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至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风系统等附属设施与整体建筑物具有明显的整体性与不可拆分性,因此,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所涉工程所在地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故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孟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