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中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太原中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聚鼎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7民初4759号

原告:太原中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北肖墙盛世华庭百合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利兵,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西聚鼎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清徐县晋夏公路南段**div>

法定代表人:白蕾,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慕太原中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聚鼎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诉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278万元(大写贰佰柒拾捌万元整);2、请求判令被告按资金占用年利率6%计算支付从2017年1月25日至款项清偿之日的利息,现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即602333元;(1、2两项金额合计:3382333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清徐县西梁泉村葡乡苑住宅小区消防承包合同》,由原告负责消防安装工作。工程完工后,原被告于2017年1月25日对原告安装的工程进行了结算,并签订了《顶账协议》,确认了原告完成工程量最终结算总价为278万元,并约定被告以该项目住宅小区6套房抵顶工程款861406.5元,另尚欠原告工程款1918593.5元。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至今未实际交付房屋且未支付过工程款给原告,原告一直催促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脱。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恳请贵院能够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清徐县西梁泉村萄乡苑住宅小区消防承包合同》、《顶账协议》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专属管辖案件,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是清徐县西梁泉村萄乡苑,故应由清徐县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清徐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俊斌



二O二O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倩文

书 记 员 郭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