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中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太原中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工程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5民初5700号
原告太原中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郭某。
被告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裴某。
被告山西工程职业学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宋某,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中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工程职业学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限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为:本案中其公司与原告所签订的《消防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公司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即本案双方当事人已明确管辖协议约定向“甲方公司当地人民法院”解决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7月13日将住所地由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西宫南二巷46号变更为山西示范区新化路8号1栋B座6层。双方于2013年签订合同时,申请人的住所地为太原市万柏林区,故本案应由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太原中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针对被告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所提异议,提出答辩意见:本案所涉建筑工程施工地点在太原市经济开发区,依法应由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双方合同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因违反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而系无效条款,被告的申请应予驳回。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所施工的项目位于太原市经济开发区,属于小店区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本案所涉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即本院专属管辖,合同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故被告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对本案的争议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崔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