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民初307号
原告:太原中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北肖墙盛世华庭百合商务大厦2425号。
法定代表人:郭利兵,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玲、吴海瑞,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11月2日出生,现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淑萍,山东德衡(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太原中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被告提供的《房屋抵偿工程款协议书》中的甲方印章与太原中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的印章是否一致进行鉴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理需等鉴定结果才能进行,本案现需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解云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范海洋
书 记 员 尚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