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民初307号之一
原告:太原中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北肖墙盛世华庭百合商务大厦242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淑萍、***,****(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太原中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做出的(2022)鲁1403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处遗漏第三人,现补正如下:当事人处增添“第三人:***,女,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路××号××号楼××**××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