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联生物药业(夏邑)股份有限公司

391**与宿迁市宿农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上海沪联生物药业(夏邑)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11民初391号
原告:**,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宿农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洪泽湖东路19号电子商务产业园中宏大厦C8栋16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沪联生物药业(夏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高新技术发区文昌西路1299号。
法定代表人:司贤良。
原告**与被告宿迁市宿农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上海沪联生物药业(夏某)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受理受理。原告**于202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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