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联生物药业(夏邑)股份有限公司

***与***、上海沪联生物药业(夏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528民初27号
原告:付世强,男,1971年1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息县。
被告:***,女,1972年10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息县。
被告:上海沪联生物药业(夏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夏邑县高新技术开发区文昌西路1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258241111。
法定代表人:司贤良,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满义,系公司员工。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付世强诉被告***、上海沪联生物药业(夏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世强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世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世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计161元,由原告付世强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