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联生物药业(夏邑)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造字文化中心与开州区**农资经营部,上海沪联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民初2665号
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坊综合保税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7-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Q1HKR67。
法定代表人:丁道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莹,重庆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斐,重庆一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开州区**农资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开州区白鹤街道东华社区东胜街288-2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4MA5UTE6326。
经营者:**。
被告:上海沪联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县高新技术开发区文昌西路1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258241111。
法定代表人:司贤良,职务不详。
被告:安徽省益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杭埠镇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597056794Y。
法定代表人:徐中德,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潍坊造字文化中心与开州区**农资经营部、上海沪联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益农化工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樊雯龑
审 判 员 吴克坤
审 判 员 姜 蓓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田 松
书 记 员 宋欣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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