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联生物药业(夏邑)股份有限公司

***与安乡县和平农资经营部、上海沪联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9006民初3674号
原告:***,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妮,湖北晨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乡县和平农资经营部,住所地:常德市安乡县学柳镇潺陵社区洞庭中路泰安宾馆南。
经营者:陈鹏。
被告:上海沪联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县高新技术开发区文昌西路**。
法定代表人:司贤良。
原告***诉被告安乡县和平农资经营部、上海沪联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同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熊继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