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4民初7734号
原告:余为人,男,1958年3月21日出生。
被告:郑州乐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紫荆山路***号鑫泰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余为人与被告郑州乐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余为人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余为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为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余为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付保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