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乐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郑州乐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2执1830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乐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鑫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关于郑州乐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2民初73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州乐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4月16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查询到***名下有豫A×××**东风标致牌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263806),该车处于轮后查封状态,暂无法处置。
二、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向***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向***发出传票传唤并让其2019年4月29日到本院接受询问,***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经本案申请人郑州乐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我院于2019年4月24日去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查询到***名下有位于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楼××单元××套(不动产权号:*(2018)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001403号),该房子处于轮候查封状态,暂无法处置。
五、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和9月24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银行、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
六、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对其作出纳入失信名单的决定。
截止2019年9月26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对申请执行人郑州乐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郑州乐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有房产暂轮候无法处置,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奇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