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4民初4413号
原告:余为人,男,195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郑州乐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219号鑫泰大厦10层100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余为人与被告郑州乐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后原告余为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余为人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余为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