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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802执354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榆林市清远绿化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陕0802民初397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等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5万元及从2014年2月14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负担执行费11780元。
查明,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以(2018)陕0802民初397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榆林市清远绿化有限公司在榆林市榆阳区交通运输局关于榆林市东沙大道绿化工程N5标段的工程款20万元,进入执行程序后,已提取了该笔款196351.39元并兑付给申请执行人***;以(2018)陕0802民初3972-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榆林市清远绿化有限公司在榆林高新区管委会(榆林榆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绿化投标N29标段的剩余未付工程款68万元,因该笔款项未到账,故暂时无法提取;同时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同意待上述工程款提取后作为本案的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陕0802执35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张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