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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清远绿化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区智远商贸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8执47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负责人:***,该行副行长(主持工作)。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4月23日出生,现住陕西省佳县,系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榆林市清远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21309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智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36528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4月20日出生,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0年8月19日出生,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系***之妻。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9月22日出生,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清远绿化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区智远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以正在积极协商还款方案为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陕08执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高军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杜新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