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鸿泰清远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8执恢251号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榆林市清远绿化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区智远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清远绿化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区智远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作出的(2016)榆阳公证执字第31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申请,本案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1950万元,并承担执行费86900元,同年5月31日,申请人以与被执行人协商还款为由向本案撤回执行,本案以终结方式结案。
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8月27日,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以被执行人榆林市清远绿化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区智远商贸有限公司、***、***、**将约定还款金额履行完毕,剩余本息予以放弃为由,向我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据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8执恢25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8月27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