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市区天津北***建材租赁站、河南省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民初5960号
原告:新市区天津北***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经营者:陈治旭,男,1988年2月25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清,新疆聂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帆,新疆聂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
法定代表人:刘化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延营,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市区天津北***建材租赁站与被告河南省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新市区天津北***建材租赁站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市区天津北***建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市区天津北***建材租赁站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742.0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市区天津北***建材租赁站自行负担5742.07元。
审判员 妥 静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