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文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728民初1825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
委托代理人王艳红、师硕,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套强,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
被告***,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
被告河南省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化芝,任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83407295W。
住所: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南蒲宏力大道南段鸿基国际七楼。
委托代理人牛全胜、王秀江,长垣市宏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文套强、***、河南省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8日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红,长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文套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文套强、***支付工资3160元,长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文套强、***、长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受雇于文套强、***。2016年3月,***到二人以长源公司名义承包的位于宁夏××自治区灵武市宁东镇神华煤制油项目工地从事保温工作,当时约定每日工资200元,包吃住报销来回路费,承诺活完账清。***完成工作之后双方进行了结算,文套强、***给***出具4160元欠条。后经***催要,文套强、***于2017年底仅支付1000元,下余工资3160元均不支付。
文套强、***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长源公司辩称,长源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并进行了结算,***所承包的工程款已经全部结清,长源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0日,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与长源公司签订了“神华宁煤400万吨/年煤炭间接液化项目空分及配套装置A标段河南省长源防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河南省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防腐保温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编号AFB15-274-1F)。2016年1月1日,长源公司又将该合同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在此合同项下项目宁夏宁东神华煤制油工地为***提供劳务,文套强系***雇佣的现场管理人员。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由文套强出具欠工资条一份,内容为:“河南省长源防腐有限公司神华宁煤煤制油项目欠***4160(肆仟壹佰陆拾元整)文套强”。出具欠条后,***于2017年底支付工资1000元,下余工资3160元至今未予支付。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受***的雇佣为其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合法的劳务合同关系。***应足额给付劳务工资,故对***请求***支付工资306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要求文套强承担还款责任,因文套强系***雇佣的管理人员,并非雇主,故对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请求长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劳务工资316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  杨超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