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保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8民终10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湖南东路16号(中关村延庆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恒市南蒲宏力大道南***国际七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子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北三东路10-1号、10-M1号、10-西A1号、10-西B1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22)兵9001民初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22)兵9001民初5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7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之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莫 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