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724执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德龙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煤昔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新龙,男,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0724民初13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中煤昔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煤昔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煤昔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付亚洲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