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晋0303执196号
阳泉太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德龙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的(2020)晋0303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德龙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1)交纳执行款325274.8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413.5元,保全费2362元,申请执行费4779元。
(2)如实向本院填写被执行人资产申报表,逾期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人民法院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你进行信用惩戒。
收款人: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三矿支行
账号:14001636408050500349
附:风险提示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