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303执19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西德龙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阳泉太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2021)晋03民终25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阳泉太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147.1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牛慧忠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