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德龙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西德龙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泉太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303执1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德龙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阳泉太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2021)晋03民终25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阳泉太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8455.0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牛慧忠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