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303执19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山西德龙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阳泉太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保全案件中冻结了阳泉太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8455.09元,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阳泉太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8455.0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牛慧忠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