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1428执保24号
申请人:山***人工环境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镇腾鲁大街西首北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德龙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5幢20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德龙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50号***5号楼2**2302室。
负责人:***。
本院审理申请人山***人工环境系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德龙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德龙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网络查控被申请人山西德龙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德龙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名下85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2371404412022300109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本院执行,于2023年1月09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山西德龙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德龙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部分银行存款,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
至此,对被申请人山西德龙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德龙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保全措施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3)鲁1428执保24号财产保全一案,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若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