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盛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科海运拓商贸有限公司与山西盛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5民初3167号
原告:山西科海运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建设南路**中正悦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西盛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住所地太原市学府街**逸居时代小区后**原市,注册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新晋祠路南屯村丽水苑小区**楼**底商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西科海运拓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盛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山西科海运拓商贸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8月5日,原、被告签订《交城县公安局平安交城建设项目(一期)-空调、家具及UPS设备订购安装协议书》,合同价款为2926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于2016年9月30日分别通过手机转账13000元和转存117000元的方式向原告支付工程货款130000元,之后通过替原告偿还债务的方式于2018年11月19日支付货款100000元,剩余62600元至今未还。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工程货款62600元及利息1198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山西盛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交城县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交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西科海运拓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盛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5日签订的《交城县公安局平安交城建设项目(一期)-空调、家具及UPS设备订购安装协议书》系买卖合同,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约定:双方发生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地点为盛兴公司办公室。经本院核实,被告山西盛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太原市学府街391号逸居时代小区后三层,故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西盛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慧慧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