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盛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盛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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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105民初4967号

原告:山西盛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新晋祠路南屯村水苑小区8号楼9号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王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英,山西和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婷婷,山西和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391号12幢2单元1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0105200120166。

负责人:章文良。

被告: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财富广场6幢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高峰,执行董事。

原告山西盛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山西盛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盛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是对其权利依法做出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盛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3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山西盛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717元。

审判长许福臣

人民陪审员王建琴

人民陪审员韩桂平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魏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