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盛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双兴自动门有限公司与山西盛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12民初2284号
原告天津市双兴自动门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盛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新晋祠路南屯村丽水苑小区8号楼9号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8627778。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双兴自动门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盛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双兴自动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盛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津市双兴自动门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市双兴自动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盛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50元,由原告天津市双兴自动门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速录员张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