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华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503民初321号 原告:***,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汇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武邱乡中心大道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46RQG0X8。 法定代表人:**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明县。 第三人: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长风商务区谐园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13734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东营威联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西二路以东、港北二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DF7EF7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华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威联化学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