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02民初5740号
原告:武汉市晖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河边1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武汉众合华中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单洞路特**亚洲广场******。
法定代表人:万春玲。
原告武汉市晖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武汉众合华中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晖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武汉市晖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晖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武汉市晖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