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424民初262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昊祥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红庙村。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56354853P。
被申请人:临邑德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渤海路翡翠城东门沿街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6980833967。
临邑德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山东聚核科技有限公司、淄博昊祥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德州新聚核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临邑德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了财产保全裁定,对山东聚核科技有限公司、淄博昊祥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德州新聚核化工有限公司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现淄博昊祥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众亿诉讼保全担保(江苏)有限公司对此提供担保,承诺如因该次解除保全行为最终给临邑德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造成实际财产损失,该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根据上述规定,应当解除对淄博昊祥模具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淄博昊祥模具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